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合同类型及金额:景德镇市殡仪馆及公墓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项目金额为23,838.90万元。
●合同生效条件: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
●项目工期:15个月。
●对上市公司当期业绩的影响:
1、本合同的签订有利于公司扩大经营规模,将对当期业绩产生积极影响,有利于提升公司的持续盈利能力。
2、本合同的履行不会对公司业务的独立性构成影响,不会因履行本合同而对上述合同当事人形成依赖。
●特别风险提示: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一、合同标的和对方当事人情况
(一)合同标的情况
2018年10月23日及2018年10月30日,公司先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官方网站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上发布了《关于重大工程项目预中标的提示性公告》和《关于重大工程项目中标的公告》(公告编号:2018-097、2018-099)。
近期,经公司及联合体成员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统称“承包人”)与景德镇市国信人文纪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发包人”)友好协商,签署了《景德镇市殡仪馆及公墓配套设施建设项目设计施工总承包合同》,具体情况如下:
1、项目名称:景德镇市殡仪馆及公墓配套设施建设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
2、投资规模:合同价格(含税)为人民币238,389,000.00元,其中:设计费(含税)4,800,000.00元,工程建安费(含税)233,589,000.00元。最终按实际完成工程量结算,以最终结算审计为准,但不高于中标价
3、工程内容及规模:本项目建设总规模为1,055.31亩(其中:殡仪馆区域约 86 亩,墓葬区约969.31亩)
4、计划工期:15个月
(二)合同对方当事人情况
景德镇市国信人文纪念有限公司系由景德镇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控制的机构,与公司不存在关联关系。联合体成员上海天夏景观规划设计有限公司系公司全资子公司。
三、合同主要条款
(一)工程进度款
1、房屋建筑工程:(经施工图预算预算审核备案后)
(1)第一次支付:所有房屋结构封顶,支付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0%;
(2)第二次支付:房屋建筑工程完工,支付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30%;
(3)第三次支付:房屋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房屋建筑工程合同价款的10%;
(4)第四次支付:结算审计完成后一年内,付至房屋建筑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款。
2、园林绿化工程:
(1)第一次支付:所有房屋结构封顶时,支付园林绿化工程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
(2)第二次支付:房屋建筑工程完工时,支付新增园林绿化工程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
(3)第三次支付:房屋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支付新增园林绿化工程已完工程量价款的60%;
(4)第四次支付:园林绿化工程验收合格,付至园林绿化工程合同价款的70%;
(5)第五次支付:结算审计完成后一年内,付至园林绿化工程结算价的97%,剩余3%作为保修款。
(二)违约责任
1、发包人违约责任
(1)发包人未能按时提供真实、准确、齐全的工艺技术和(或)建筑设计方案、项目基础资料和现场障碍资料;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调整合同价格,未能按合同总价和付款中有关预付款、工程进度款、竣工结算约定的款项类别、金额、承包人指定的账户和时间支付相应款项;
(3)发包人未能履行合同中约定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因其违约行为造成工程关键路径延误时,竣工日期顺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应由发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2、承包人违约责任
(1)承包人未能履行对其提供的工程物资进行检验的约定、施工质量与检验的约定,未能修复缺陷;
(2)承包人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试验、或经三次试验仍未能通过竣工后试验,导致的工程任何主要部分或整个工程丧失了使用价值、生产价值、使用利益;
(3)承包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或未经必要的许可、或适用法律不允许分包的,将工程分包给他人;
(4)承包人未能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应采取补救措施,并赔偿因上述违约行为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并不能减轻或免除合同中约定的由承包人继续履行的其它责任和义务。
承包人未按照合同相关条款履行相关义务,如出现重大质量缺陷、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工期严重滞后(经发包方批准的重要节点滞后一个月或招标文件约定的时间节点)、挂靠、非法分包等,不按本协议履行义务经提出整改后仍不整改的,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并单方责令承包人一周内无条件退场并由承包人承担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三)争议解决
在争议提交调解之日起30日内,双方仍存有争议时,或合同任何一方不同意调解的,可向景德镇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解决纷争。
(四)生效条件
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正式生效。
(五)合同签署时间地点
本合同已于近日在江西省景德镇市昌江区签署。
四、说明合同履行对上市公司的影响
五、合同履行的风险分析
本合同已对合同金额、生效条件、支付方式、履行期限等内容做出了明确约定,合同各方也均有履约能力,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遇政策、市场环境等不可预计因素的影响,可能会导致合同无法如期或全面履行。
特此公告。
天域生态环境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9年03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