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辆客运车在乡场上停车下客,当一位乘客尚未完全脱离车辆时,司机就将车启动,致使该乘客左脚被车门夹住,身体跌倒时头部着地受伤,经治疗无效身亡。昨(25)日,记者从顺庆区人民法院获悉,该院日前判决认定司机承担85%的责任,由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死者家属20万余元。
下车时左脚被夹住花甲老人不治身亡
60多岁的男子何某某,是顺庆区梵殿乡某村人。2018年4月18日下午,何某某从南充城区乘坐顺河乡中年男子蒋某驾驶的一辆客运车回梵殿,下午3时18分许,当车行至梵殿乡交通街时,包括何某某在内的部分乘客要求下车。司机停车后,乘客依次下车。因何某某年老有病,行动迟缓,在他右脚刚跨出车门,左脚还在车上时,司机蒋某就关上了车门,并启动了车辆,结果导致何某某的左脚被车门夹住,身体跌倒在地,头部触地受伤。在场的几位乘客目睹了这一过程,在他们惊呼声中,司机紧急刹车,将何某某送往川北医学院附属医院抢救。何某某受伤后一直昏迷不醒,经临床诊断为重型颅脑损伤,经医治无效于2018年5月5日死亡。
状告司机和两家公司向被告索赔40余万元
6月26日,死者何某某的老伴和儿女等4人将司机兼车主蒋某、蒋某车辆所挂靠的运输公司、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顺庆区人民法院。
法院开庭审理本案时,4原告诉称,此次交通事故因驾驶员粗心大意,在乘客未安全下车的情况下,其车门将乘客左脚夹住,乘客重心朝下以及车子奔跑的惯性强行将乘客摔至地面,致大脑触地与地面石块等硬物碰撞造成重伤,导致抢救无效的重大交通事故,此次事故被告应负全部责任,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共计435756元。
被告蒋某和被告运输公司称,被告运输公司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100万商业险不计免赔,所投保险种足以赔付原告,应由保险公司直接赔给原告。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死者何某某下车时未注意车辆运行情况,因自身因素未站稳,存在一定过错。
法院酌定司机担责85%保险公司赔偿20万余元
本案庭审时,两位目击证人证明死者何某某是在下车过程中被车门夹后倒地受伤,原告提出应按第三者处理。被告保险公司认为,死者何某某是在下车过程中受伤经抢无效死亡,应属于车上人员,不属于第三者。
法院经审理认为,死者何某某在下车过程中左脚被车门夹住,其安全脱离案涉车辆的目的尚未实现,不能认定为车下人员即“第三者”。在本次事故中,承运人和乘客均未完全尽到安全义务,承运人的责任明显大于乘客的责任,故法院酌定由被告蒋某承担85%的责任,死者何某某承担15%的责任。
法院认为,4原告的亲属何某某因交通事故死亡,依法应当获得赔偿。因被告蒋某作为案涉车辆的实际车主和驾驶员,将该车挂靠在被告运输公司名下,故被告蒋某、运输公司应相互承担连带责任。由于死者何某某属案涉车辆的车上人员,该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了每次事故每座60000元赔偿限额的《道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等险种,故应由被告保险公司按法院酌定85%的归责比例向原告进行赔偿。日前,该院一审判决被告保险公司在本判决生效15日内向4名原告赔偿201100.18元。
■南充晚报记者何显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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