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台一男子委托岳父将自家房产在中介公司挂牌出售,可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完毕对方交付定金之后,男子又称自己没有委托岳父卖房,认为该合同无效。那么这个房屋买卖合同究竟有没有效呢?近日,三台法院对这起房屋买卖纠纷进行了公开审理。
■张明永 王传涛 实习记者 王敏
/起因/委托岳父卖房签订合同后反悔
今年43岁的陈某家住三台县某镇,年初,陈某打算把自己的一套房产出售。因陈某工作繁忙,在与岳父杜某商量之后,他将卖房一事托付给了杜某。3月,杜某将该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钥匙拿到镇上某房产咨询公司挂牌出售。
正打算买房的王某在该房产公司看房时,在工作人员的介绍下,看中了陈某出售的房屋。后在房屋咨询公司主持下,共同对陈某房屋的买卖有关事宜进行了协商,后以房屋咨询公司为中介方、陈某为甲方、王某为乙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杜某代替陈某签订了该合同,并收取了王某支付的2万元定金,随后王某还向房屋咨询公司支付了4000元中介费。
合同签订后,房屋咨询公司工作人员与陈某电话联系,要求陈某协助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陈某认为房屋价格比预期的低了8000元,便告诉工作人员没时间办理过户,不卖房子了,愿意赔付房屋定金。
/房主/未授权卖房应判决合同无效
得知陈某不愿办理房屋买卖过户手续后,房屋咨询公司便通知到了买房的王某。王某再次联系到陈某,询问陈某是否不卖房子了,陈某称确定不卖,并称会把收到的定金退还给王某。
得到确定答复后,王某一气之下将陈某及其岳父杜某以及房屋咨询公司全部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判决继续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但因已经过了合同约定办理过户手续的时间,请求法院判决陈某向自己支付违约金4万元,同时要求房屋咨询公司返还中介费4000元。
审理中,房屋咨询公司向法庭提供了与双方沟通的通话文字记录。陈某在答辩时称,自己并没有卖该房屋的意愿,也没有授权岳父杜某出售房屋,房屋买卖合同无效。杜某在答辩时称,房屋所有权不属于杜某,自己没有资格出售房屋。而房屋咨询公司答辩称,已经履行了自己的责任,不应返还手续费,还应该要求陈某支付手续费,如果继续履行合同,该合同约定的附加条件继续有效。
/判决/合同有效房主赔偿双倍定金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房屋咨询公司提交的通话文字记录和王某与陈某的通话录音内容,应当认定陈某知道杜某以其名义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了房屋定金,陈某对杜某以其名义与王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行为,未作否认表示,应当认定杜某受陈某委托收取房屋定金。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陈某向房屋咨询公司和王某表示“房屋不卖了”,并拒绝协助王某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应当属于“在履行期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明确表示不履行主要债务”的情形。综合考虑本案陈某已明确表示不同意出售讼争房屋,对《房屋买卖合同》应准予解除;但陈某对王某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依据双方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出售方违约的,双倍给付定金”的约定,陈某应当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
杜某未取得陈某的书面授权,即以陈某名义与王某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当属于授权不明的情形,应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房屋咨询公司没有要求杜某出示房屋所有权人出具的书面授权委托书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隐瞒了订立合同的有关重要事实,房屋咨询公司存在过错,收取的中介佣金应予返还。
综上所述,法院判决解除《房屋买卖合同》,陈某向王某双倍返还定金人民币4万元,杜某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房屋咨询公司返还王某中介佣金4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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