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区应急局发布了
成都市青羊区禁止生产、经营、
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详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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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障全区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安全、祥和、绿色的春节,现就青羊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通告如下:
成都市政策:全市实行部分县(市)、部分时段可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政策。可燃放区域:成都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8个县市的部分区域。可燃放时间:除夕(2月16日)、正月初一(2月17日)、正月初二(2月18日)、正月十五(3月3日),其他时段禁止燃放。重污染天气应急预警期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青羊区政策:执行全域全时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五禁”刚性要求。
一、青羊区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二、非法生产、经营类。未取得《烟花爆竹生产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进行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非法运输类。未办理《烟花爆竹道路运输许可证》驾驶车辆非法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非法储存类。未取得《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储存烟花爆竹等危险物质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由公安部门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五、违规燃放类。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燃放烟花爆竹违反关于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的法律法规规定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八十八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一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六、对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除可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外,还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广大人民群众应当主动向公安机关、应急、住建、交通、市场监管等部门以及属地街道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储存烟花爆竹以及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违法行为。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相关部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本通告自2026年1月29日起施行。在本通告公布后,若有新的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强制性规定与本通告内容不一致,本通告相应部分自行废止,以新的规定为准。
举报电话
86645100(青羊区公安分局)
86698997(青羊区应急局)
禁放烟花
安全你我
非法燃放、生产
烟花爆竹的危害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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