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医疗保障局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关于完善生育支持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各市(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历次全会精神,完善和落实积极生育支持措施,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的若干措施》《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生育保险政策加强制度保障功能的通知》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就完善生育支持政策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
(一)明确覆盖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的单位在职职工同步参加生育保险。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我省职工基本医保时,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退休人员不参加生育保险。
(二)规范缴费标准。职工依法随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与职工基本医保统一征缴,合并计算缴费费率。单位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参照川医保规〔2024〕9号执行。各地要结合基本医保省级统筹工作要求,在发挥生育保险和职工医保合并实施机制作用基础上,根据自身实际,可逐步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规范调整至缴费基数的0.5%-1%范围内。
二、加强生育医疗费用保障
(三)完善产前检查医疗费用保障机制。建立覆盖城乡的产前检查费保障制度,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门诊发生的产前检查费用实施定额保障。原则上,定额保障标准职工不超过1500元、居民不超过1000元。
(四)合理确定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对参加基本医保的人员住院分娩或终止妊娠使用的政策范围内药品、医用耗材、诊疗项目,不设起付标准,在限额内全额予以保障,原则上,保障限额顺产不超过5000元、剖宫产不超过7000元。各地要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根据基金承受能力、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合理确定职工、居民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待遇,确保参保人员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保障水平总体上达到基本医保保障水平以上。
(五)巩固提升生育保险保障水平。生育保险产前检查费、生育医疗费保障标准参照职工基本医保执行,由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在落实社会保险法相关规定基础上,男职工参加生育保险或退休时符合生育保险生育医疗费待遇享受条件的,其参加基本医保的配偶住院分娩时,可按男职工参保地标准享受生育医疗费待遇,由男职工参保地生育保险按规定支付。危急重症孕产妇分娩期间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
(六)做好计划生育医疗费用保障。各地要对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等计划生育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结合实际明确保障政策,并适时调整。
三、规范生育津贴支付政策
(七)规范生育津贴待遇。各地要全面落实参保女职工享受国家法定产假和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待遇,确保应享尽享,标准按照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津贴支付天数超出国家法定产假的地区,要结合实际逐步统一规范。对财政供养人员,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生育津贴。
四、优化经办管理服务
(八)合理确定待遇享受条件。职工生育医疗费用待遇享受条件原则上参照职工医保;合理确定享受生育津贴待遇所需满足的连续参保缴费时长,稳定长期参保预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生育保险参保人在省内跨统筹地区流动的,缴费时长连续计算,在新参保地申领生育津贴,具体标准和方式由申领地确定;跨省流动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九)推动支付方式改革。将生育医疗费用纳入按病种(DRG/DIP)付费管理,规范病组(病种)、权重(分值)等核心要素管理和调整机制。有条件的地区可探索制定覆盖孕期基础检查项目的产前检查项目基本服务包,进一步减轻参保群众生育医疗负担。
(十)加强基金使用监督管理。充分利用医疗保障智能监管子系统,结合生育保险待遇特点强化事前提醒和事中审核,规范生育医疗费用支出,控制费用不合理增长。防范骗取、套取生育津贴等不法行为。强化事后监管,探索构建相应大数据模型进行监测分析,开展核查和监管,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欺诈骗保行为。
(十一)强化监测运行分析。依托全国统一的医保信息平台,全面准确掌握生育保险待遇享受、待遇支付等情况,常态化开展生育保险运行分析。定期分析灵活就业人员、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生育保险参保及待遇享受情况,加强城乡居民生育医疗费监测分析,确保基金安全可持续运行。
(十二)提升经办服务水平。持续优化管理服务,切实做好生育保险待遇核准支付工作。推进参保人员生育医疗费用直接结算。优化生育津贴发放方式和程序,做好生育津贴按程序直接发放给参保人个人的经办工作,生育津贴支付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探索在参保人休假期间均衡支付生育津贴。做好新生儿参保工作,继续推动落实新生儿“出生一件事”联办。切实增强政策包容性,享受生育保险待遇不得要求提供生育服务证、结婚证等不必要材料。
五、组织实施
(十三)强化部门协同。各地要深刻认识完善医保支持生育政策体系对于贯彻落实国家人口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切实强化部门协同,形成工作合力,有力推动生育支持政策措施落地实施。各地医疗保障部门要结合实际,牵头制定完善本地医保生育支持政策措施,并组织抓好落实;卫生健康部门要指导医疗机构规范生育医疗诊疗行为,合理控制生育医疗费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做好资金投入保障;税务部门要做好生育保险、基本医保费款征收工作。
(十四)做好运行监测。各地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结合本地实际合理确定保障水平,既要纠正保障不足又要防范过度保障,并按规定开展政策调整备案;要加强基金运行监测,定期评估、分析、研究政策实施情况,适时优化调整保障政策;要加强政策宣传与舆论引导,做好政策解读和信息发布,合理引导群众预期,回应社会关切。工作推进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上报。
本文件自2026年月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既往与本文件规定不一致的,按本文件执行,国家和省有最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川省医疗保障局财政厅
四川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2026年月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