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政来了!
成都调整优化
普惠性托育机构认定和补助政策
补助标准从原每月每托位300元
提升至每人每月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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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成都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成都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财政局、成都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印发《成都市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及补助管理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通知。《实施细则》共六章二十四条,明确了机构认定主体和认定范围、补助政策及申领流程、退出机制、资金监管等。本细则自2026年5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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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新政有哪些特色亮点?
补助方式更精准,改“补托位”为“补人头”。打破原政策按托位补助模式,改为按实际收托婴幼儿人数补助,激励托育机构提升服务质量、降低收费价格、提高入托率和托位使用率。
补助标准大幅提高,保障力度全省领先。将补助标准从原每月每托位300元提升至每人每月800元,有效缓解机构运营压力,降低托育服务价格,减轻群众托育负担。
收费定价更规范,贴合家庭承受能力。严格对标省级收费标准,按乳儿班、托小班、托大班/混龄班分类设定收费上限,同步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确保托育服务价格普惠可及。
全流程监管更严格,资金使用更安全。建立“日常打卡+数据比对+现场核查+定期抽查”监管体系,明确补助资金使用禁区,对失信、违规、虐童等行为实行“一票否决”,保障财政资金安全与婴幼儿权益。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需要满足哪些条件?
具体补助政策和标准是什么?
哪些情况要退出?
一起来看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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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惠托育服务机构
认定范围及条件
本细则所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是指依法登记备案并经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认定,为3岁以下婴幼儿提供质量有保障、价格可承受、方便可及照护服务的托育服务机构,包括各类符合条件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托育机构以及公办幼儿园和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
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登记备案。依法登记注册,并在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备案的托育服务机构。
(二)合理定价收费。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收费包括基本服务费和其他服务费。基本服务费包括保育费、住宿费(仅限寄宿制),其他服务费指在基本服务费外,服务机构收取或代收的伙食费、材料费等其他费用。
基本服务费实行属地政府指导价管理。暂未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的,公办托育机构、社会办普惠托育机构开设的乳儿班、托小班、混龄班、托大班,基本服务月收费标准应分别不高于所在区(市)县城镇居民上年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65%、60%、60%;公办幼儿园、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开设的托班,可参照执行本园学前教育收费标准,或在学前教育收费标准的基础上,充分考虑与后续正式收费标准的衔接,适当上浮一定比例报请市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属地出台基本服务费政府指导价后,基本服务费按政府指导价执行。
托育服务机构应与婴幼儿监护人签订托育服务协议,明确服务项目、收费标准、争议纠纷处理及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项目和标准、服务内容、退费办法等向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婴幼儿伙食费不得挪作他用,账目每月公布。
(三)质量有保障。托育服务机构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设置标准、管理规范及质量要求,规范科学开展托育服务。托育服务机构应当切实履行对在托婴幼儿健康和安全的主体责任,确保婴幼儿健康安全。
(四)运营可持续。托育服务机构运行良好,依法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有关规定落实工资待遇,缴纳社会保险;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定期开展安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演练;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政府管理要求,无失信惩戒记录,未发生安全责任事故、虐待伤害婴幼儿等负面影响事件。
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运营补助
实施细则明确,全市执行统一的补助政策和标准。被认定为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招收3岁以下婴幼儿(截止满3周岁当日),按照全日托在托人数和在托月数,给予每人每月800元的运营补助。
每月补助的最高人数不超过该机构被认定的普惠托位总数。
每名婴幼儿当月在托时间达到或超过15天的,按照800元予以补助;达到或超过10天但少于15天的,按400元予以补助;少于10天的,当月不予补助。
幼儿园未设置独立托班、与学龄前幼儿混合编班,按学前教育进行服务管理的,不纳入本补助范围。
幼儿园开设的托班,不能同时享受普惠托育与学前教育的相关财政补助。
2025年12月31日前认定的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按本细则重新认定符合条件的,补助从2026年1月起开始计算。新增符合条件的机构申请补助,自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确认公布普惠托育服务机构的次月开始计算。
这些情况将取消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
实施细则还明确了退出机制以及取消资格的情况。
在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有效期内自愿退出或停止办托的,应至少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报备。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根据机构实际运营时间和收托情况计发补助资金。
对停止办托的,机构应在补助资金发放前1个月内完成在托婴幼儿退费或妥善安置转移后,再计发补助资金。
普惠托育服务机构有下列行为的,由属地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取消其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资格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涉嫌违法犯罪的,区(市)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当向有关部门移交违法犯罪线索。
(一)机构主要负责人被纳入严重失信名单;
(二)未按属地政府指导价收取基本服务费,或存在其他违法违规收费行为;
(三)机构发生歧视、体罚、变相体罚、侮辱、虐待伤害婴幼儿等事件;
(四)机构发生安全、卫生健康责任事故,造成社会不良影响;
(五)弄虚作假骗取普惠托育服务机构认定资格,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六)机构虚假编造婴幼儿出勤记录表,套取财政补助资金;
(七)对监管部门日常监管发现的安全、卫生隐患以及违规行为,拒不整改,或不按要求限期整改;
(八)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等规定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