去年12月,市民彭先生在二重万路东风雪铁龙4S店按揭购买了一辆16万多元的白色SUV,缴纳购置税后发现该车出厂日期为2017年11月17日,与自己要求的出厂日期不符。他进一步了解后还发现,这辆车出库后一直作为展车在4S店展出(本报曾作报道)。多次调解未果后,彭先生今年6月向旌阳区法院提起诉讼,近日,旌阳区法院作出判决:要求彭先生向被告、二重万路运业有限公司返还所购车辆,并要求被告赔偿彭先生购车损失及三倍赔偿共计634335.61元。
记者了解到,本案争议的焦点为:4S店的行为是否够构成欺诈?如果构成欺诈,是否应当退还原告购车款并给予三倍赔偿?原告彭先生认为,被告作为汽车销售公司必然有一套制度性规定,销售员不可能单独隐瞒整个环节销售展车,因此这种行为应该属于被告故意销售展车的套路。他买的车曾被4S店多处展销,实质就是旧车,违背了他购买新车、并以出厂时间为新车界定的特别约定。
而被告认为,4S店交付的是新车,原告一直使用并进行了首保,车辆亦未出现质量或其他问题,原告的合法权益和合同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同时,该车的出厂时间对外观、性能、质量等没有影响,交付时亦没有瑕疵,尽管是展车、但仍然是新车,原告无权要求三倍赔偿。而且,原告购车时并没有表示不买展车,4S店没有告知该车是展车仅涉及知情权,无主观恶意,不能认定系诈骗。
法院认为,原告购车时,销售人员代表被告进行销售接待、签订合同等是履行工作职务,应被视为被告的行为,相应后果应由被告承担。被告应将车辆的真实情况向原告披露,以保障其知情权和选择权,但被告主观上存在故意隐瞒不告知反而交车的行为,依法应认定为欺诈。因此,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判决二重万路运业有限公司向彭先生返还购车款,并赔偿购车损失125235.61元、三倍赔偿509100元、总计634335.61元。
对于法院的判决,二重万路运业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并于日前提出上诉。对于本案的进展,晚报也将继续保持关注。
本报记者周玉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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