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
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安市广安区农业农村局
关于开展主城区文明养犬专项整治的通告
广大市民朋友:
为了加强主城区犬只管理,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四川省预防控制狂犬病条例》《广安市犬只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结合我区主城区实际,决定自即日起开展为期1个月的文明养犬专项整治工作,专项整治结束后转入常态化管理。现将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主城区养犬人应当及时主动带犬只接受狂犬病疫苗接种,并到主城区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社区警务室办理养犬登记。
二、携犬外出、携犬进入公共场所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为犬只挂犬牌;
(二)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束三米以内的束犬链牵领;
(三)乘坐电梯避开高峰时间,采取怀抱、装入犬袋犬笼或者戴犬嘴套等管束措施;
(四)及时清除犬只粪便;
(五)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
三、凡在主城区域内的流浪犬、伤人犬、病犬等犬只一律予以收容。对遗弃犬和流浪犬开展捕捉,实行集中捕捉与日常捕捉相结合。集中捕捉由公安部门不定期统一组织,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派人员参加。日常捕捉由公安部门牵头组织综合执法、农业农村等部门的执法人员实施,办事处、社区以及居民小区、公共场所的物业单位配合组织对街面遗弃犬和流浪犬实施捕捉。农业农村部门牵头组织对遗弃犬、流浪犬集中收容或无害化处理。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养犬、不文明养犬以及不按规定开展狂犬病强制免疫行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向有关职能部门进行举报,咨询服务及举报电话:0826-2824110(公安)、0826-2888773(区综合执法局)、0826-2220315(区农业农村局)
五、广大市民要积极配合本次专项整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广安市公安局广安区分局
广安市广安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广安市广安区农业农村局
2026年4月8日
信息来源:魅力广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