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法治报全媒体记者魏丹夏菲妮
在大渡河流域支流,位于马尔康市的脚木足河上,由四川某流域水电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水电公司)开发建设的巴拉水电站项目正在如火如荼地进行中。然而,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起的一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让巴拉水电站卷入一场漩涡。该环境研究所认为,某水电公司建设的巴拉水电站影响了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川陕哲罗鲑生存。一场围绕“一座坝”与“一条鱼”生存问题的讨论由此展开。
日前,2024年度全省法院十大典型案例发布,上述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某水电公司生态破坏民事公益诉讼案在列,并且写入今年省两会四川高院工作报告。承办法院如何认定巴拉水电站的建设行为是否会对川陕哲罗鲑栖息地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重大风险?又如何通过案件审理统筹推进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对此,本报聚焦该案进行报道。
水电站是川陕哲罗鲑的潜在危险?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诉请停止建设
巴拉水电站系四川省及阿坝州重点建设项目,总投资81.5553亿元。川陕哲罗鲑为我国特有物种,是长江上游的珍稀濒危鱼类,分布于案涉巴拉水电站大渡河上游等多个流域。2010年9月,某水电公司委托勘测设计机构对巴拉水电站建设项目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编制《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以下简称《环评报告》)。
2016年12月,原国家环境保护部作出《关于四川省脚木足河巴拉水电站环境影响报告书的批复》(以下简称《环评批复》),原则同意《环评报告》,并指出巴拉水电站所在大渡河源头河段是川陕哲罗鲑的重要栖息生境,要求其严格落实《环评报告》提出的各项环保措施,最大程度减缓不利影响。
根据《环评报告》《环评批复》内容,某水电公司对川陕哲罗鲑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开展了栖息地保护、人工增殖放流、过鱼设施设计等工作。2018年5月,巴拉水电站项目经依法批准开工建设,2021年11月实施截流。
2021年底,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对某水电公司提起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并在阿坝中院立案受理。该研究所指出,2021年,川陕哲罗鲑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升级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其种群濒临灭绝。某水电公司建设的巴拉水电站虽环评手续完备,但是将对坝址上下游的动植物资源造成严重破坏,也会进一步破坏川陕哲罗鲑栖息地,危及该鱼类生存。基于此,该研究所提出停止建设、赔偿损失、改变项目选址、赔礼道歉等诉讼请求。
聚焦两大焦点问题展开论证
一审判决水电站不构成环境公益侵权
巴拉水电站的建设行为究竟是否会对川陕哲罗鲑栖息地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损害或重大风险?面对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课题,阿坝中院如何厘清案件中的法律关系?
据阿坝中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承担环境公益侵权责任应当满足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生态的行为以及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两个条件。为查明事实、固定证据,阿坝中院结合这两个重要条件,开展了大量工作,比如,多次开展现场勘验、调研,查看巴拉水电站川陕哲罗鲑繁育基地和增殖放流站建设运行情况;召开公益诉讼研讨会,分析大型水电站建设涉及的野生动物生境保护法律问题;依职权聘请环评专家就案件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出意见等。
在案件审理中,阿坝中院重点对“某水电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生态的行为”“某水电公司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两个焦点问题展开论证。
焦点问题一:某水电公司是否存在违反国家规定破坏生态的行为。阿坝中院经审理认为,巴拉水电站的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符合法律规定,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评文件合法、有效。《环评报告》中已就巴拉水电站建设将对川陕哲罗鲑生存环境带来的影响进行了专门的分析、预测与评价,并制定了有针对性的保护措施。《环评批复》中的相关内容说明川陕哲罗鲑人工繁殖阶段性成果得到主管部门认可。巴拉水电站在取得《环评批复》前提下,经过审批立项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开工建设,未违反国家规定。
同时,案涉项目不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规定的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应当重新报批的情形。另外,虽鱼类增殖放流站建设滞后曾受到行政处罚,但并未影响增殖放流工作正常开展,且责任单位已整改落实,并通过监管验收。因此,巴拉水电站现有环保措施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及环评要求。
焦点问题二:某水电公司是否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后果。阿坝中院经审理认为,保护川陕哲罗鲑的重点在于保护其赖以生存的栖息地。川陕哲罗鲑在已建成的四川省“大渡河上游鱼类栖息地生境保护区”范围内能够完成世代生活史。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认为巴拉水电站建设将会导致川陕哲罗鲑适宜的栖息生境不复存在的主张不能成立。该研究所虽提供了某水电公司及其委托承建单位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应证据,但结合相关部门行政处罚后的监管情况,责任单位已整改落实并通过监管验收。
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认为巴拉水电站建设将对川陕哲罗鲑生存造成重大风险的证据主要为百度百科、知网论文、网络相关新闻,但上述论文或网络新闻并非关于巴拉水电站或某水电公司相关事实的证明材料,与本案争议无关联,其中的意见性内容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证据。因此,该研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巴拉水电站建设对川陕哲罗鲑的生存造成重大风险。
阿坝中院认为,某水电公司作为案涉项目建设单位,依法开展环评并按环评要求落实环保对策措施,尽到了一个善意管理人的合理注意义务。该公司现有环保措施符合法律规定及环评要求。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某水电公司的建设行为将对川陕哲罗鲑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重大风险,某水电公司的行为不符合环境公益侵权的构成要件。因此,阿坝中院判定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要求某水电公司承担生态破坏公益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一审宣判后,北京某环境研究所向四川高院提起上诉。
水电站虽然胜诉
但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不会因此减免
“我们在一审法院基础上,进一步论证了巴拉水电站建设是否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力求全面查明事实,确保裁判有扎实的基础。”四川高院环资庭承办法官表示,明确“重大风险”的认定应当综合考量是否违反环境保护法律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因素。在该项目建设过程中,某水电公司已尽到相应注意义务,遵循最佳可行技术原则有效减少或消除对生态环境不利影响,不宜认定为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最终,四川高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表示,北京某环境研究所的诉讼主张虽不能成立,但是某水电公司的后续生态环境保护责任并不因本案判决而减轻或免除,某水电公司应更加注重生态环境保护,继续按《环评批复》及相关法律规定履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主动接受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确保各项环保措施按时序进度要求落实到位。
据了解,目前水电站建设顺利推进,川陕哲罗鲑放流鱼苗野外生存能力良好,且已实现全人工繁殖。
典型意义
保护生态环境与促进经济发展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川陕哲罗鲑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具有重要生态价值。在建巴拉水电站系四川省重点建设项目,是国家规划重要能源点,能有效带动当地经济长期向好发展。人民法院坚持从维护国家生态安全、服务国家战略全局、保障民生福祉出发,与行政主管部门共同督促案涉公司切实履行生态保护主体责任,努力找准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最佳平衡点,实现了生态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法律效益的有机统一。
专家点评
刘晓燕,《人民司法》案例版主编人民法院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应当贯彻保护优先、预防为主原则。人民法院应当从被保护对象的独有价值、损害结果发生的可能性、损害后果的严重性及不可逆性等方面,综合判断被告的行为是否具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
川陕哲罗鲑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这种珍稀的鱼类曾栖息于大渡河流域,而巴拉水电站正位于大渡河流域支流脚木足河上。本案中,巴拉水电站在取得《环评批复》的前提下,经过审批立项和主管部门依法审批开工建设,未违反国家规定。某水电公司虽因鱼类增殖放流站建设滞后受到行政处罚,但同期人工繁殖工作在马尔康市茶堡河、崇州市鸡冠山两个川陕哲罗鲑驯养基地持续开展,增殖放流站建设滞后未影响增殖放流工作正常开展,且责任单位已整改落实并通过监管验收,消除了对生态环境的不利影响。北京某环境研究所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被告的建设行为将对川陕哲罗鲑及周边生态环境造成实质损害或有造成损害的重大风险,北京某环境研究所要求被告承担生态破坏公益侵权民事责任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法院判决说理清晰,论述充分,很好地诠释了经济发展和生态环境保护可以并行不悖。 |